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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师范大学章程

发表时间:2015-11-27 16:09       作者:贵州师范大学


贵州师范大学章程

序 言

贵州师范大学创建于1941年,原名为“国立贵阳师范学院”。1950年改名为“贵阳师范学院”,1956年,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正式交贵州省人民政府管理。1958年,中共贵州省委决定在贵阳师范学院内以联合办学的形式成立新的“贵州大学”;1959年,贵州大学从本校分出。1985年更名为“贵州师范大学”,1996年被贵州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属重点大学。2004年,原贵州理工职业技术学院并入。2006年再次被贵州省人民政府确定为省属重点大学。

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崇尚“爱国、奉献、敬业、自强”的大学精神,秉承“慎思笃行、博学致新”的校训,以“办学以教师为本,教育以学生为本”为办学理念,着力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努力建设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的高水平教学研究型大学。

为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保障举办者、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第一条 学校名称贵州师范大学(中文简称为“贵州师大”,英文名称为:Guizhou Normal University,英文缩略名为:GZNU)。

学校法定住所为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宝山北路116号。

学校现设有宝山校区、花溪校区和白云校区,学校经举办者同意可根据需要设立、变更校区及校址。

学校网址http://www.gznu.edu.cn

第二条 学校为非营利性教育事业单位,是由贵州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贵州省教育厅。

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及变更名称等事项,须经举办者提出,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审批。

第三条 学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自主办学。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条 学校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以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为基本职能,依法实施各种类型、层次、形式的高等教育,开展对外合作与交流。

第五条 学校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发挥在贵州教师教育中的龙头作用,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优化教育教学资源配置,建立健全并实施教育教学管理制度,保障人才培养质量,立足贵州、面向全国,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

第六条 学校以教师教育为特色,主要教育形式为全日制学历教育,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开展非全日制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以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主。

学校依法确定和调整学历教育修业年限,实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

第七条 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涵盖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哲学、理学、工学、农学、管理学、艺术学等学科门类。学校根据国家规定、社会需要和学校实际,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确定30000人左右的办学规模。

第八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或其它学业证书。

学校执行国家学位制度,依据相关法律和规定,授予学士、硕士及博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章  举办者和学校

    第九条  贵州省人民政府是学校的举办者,依据法律规定行使举办者的权利,履行举办者的义务。

学校举办者保障学校依法依章程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指导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供办学经费和资源支持,保障学校办学条件;维护学校利益,促进学校持续健康发展。

第十条  学校享有下列权利:

(一)根据举办者制定的高等教育发展规划、方针政策和基本标准,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依法独立自主办学,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妨碍学校行使自主权;

(二)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研、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和人员配备,自主聘任教职工,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自主制定奖惩办法;

(三)根据国家规定、社会需求和学校办学实际情况,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及相应的学生培养方案,自主制定各学科、专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招生比例;

(四)根据举办者的规划和指导,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及文化传承创新活动,完成科研、技术等成果的转化工作;

(五)根据学校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自主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保证教学质量达到举办者规定的教育教学标准;

(六)依据相关法律及规定,与境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国家机关、地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合作办学、合作研究、协同创新、社会实践等多形式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七)依据相关法律及规定,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和处分;按照规定向学生颁发学业、学位证书;

(八)依据相关法律及规定,自主管理和使用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及地方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由学校合法占有和使用的资产;

(九)学校可向促进社会进步或为推动本校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誉学位、名誉职称或其他荣誉称号;

(十)学校自主规划、建设和管理校园;

(十一)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学校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

(三)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认真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以及文化传承创新等基本职能;

(四)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为受教育者提供必要的教育教学资源,保证教学质量;

(五)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维护受教育者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六)依法保护学校资产安全,严格规范资产使用,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七)依法接受举办者、政府教育主管部门的监督、校内民主监督及社会监督;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校基本制度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贵州师范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议事和决策制度。

学校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等事项,由学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授治学,保障学术自由和学术民主,促进学术繁荣和发展。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体制。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学校保障和支持学院的自主管理权。

第十七条 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和学生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党务公开和校务公开等信息公开制度,依法依规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接受举办者、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及师生员工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章  学校的组织机构

第一节 管理组织机构

第十九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完成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

学校党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立德树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依照有关程序推荐校级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人选;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规划和重大人才政策,创新人才工作体制机制,优化人才成长环境,统筹推进学校各类人才队伍建设;

(五)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坚持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武装师生员工头脑,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牢牢掌握学校意识形态工作的领导权、管理权、话语权,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六)加强大学文化建设,发挥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风学风教风;

(七)加强对学校院(系)等基层党组织的领导,做好发展党员和党员教育、管理、服务工作,发展党内基层民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加强学校党委自身建设;

(八)领导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十)讨论决定其他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学校党委由中国共产党贵州师范大学代表大会(以下简称“党代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

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选举产生。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的全面工作,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工作。

党代会闭会期间,其职责由学校党委履行。学校党委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学校党委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并定期向党代会及上级党组织报告工作。

学校党委会原则上每月举行1-2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

学校党委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以及内设组织机构协助校长对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由校长召集并主持,依其议事规则履行职责。

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举行1-2次,特殊情况下,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安排。

校长办公会的具体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国家法律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五)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六)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七)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九)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处理教职工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中国共产党贵州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构,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领导下进行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二)检查党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党员领导干部行使权力进行监督;

(三)协助党的委员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推进廉洁教育和廉政文化建设;

(四)检查、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有关规定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的章程规定的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自主设置和调整党政职能机构。党政职能机构按照参谋、执行、服务的原则履行工作职责。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自主设置和调整公共服务单位、后勤服务保障单位、附属单位,提供服务保障。

学校根据需要设置各种非常设机构。非常设机构按照学校规定组建、运行并履行职责。

学校附属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和学校规定实行相对独立的运行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是学校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校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论证和咨询等职权。

校学术委员会的职责是:

(一)对学校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学校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使用,教学、科研重大项目以及对外合作办学和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学校的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术规划、学科专业设置、学术机构设置、相关评价标准和办法、学术奖励制度、人才聘任人选及推荐等,在提交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审议并直接作出决定)、评定(评议、评价);

(三)指导专门委员会和院(教学部)教授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作范围,审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等;

(四)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

(五)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校学术委员会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其章程产生、组成、运行并开展工作。

  第二十五条 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专门机构。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校学位授予办法;

(二)负责学位的评定、授予;

(三)受理学位授予争议并作出决定;

(四)受理并审议需要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五)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位评定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决定。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产生、组成、运行并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设立理事会。校理事会是学校事业发展的咨询、协商、审议和监督机构,负责对学校发展的重要事务提出咨询、参与审议和监督意见,支持学校事业发展。是学校开展社会交流和桥梁和纽带。

校理事会由学校相关人员和热心高等教育事业、关心和支持学校发展的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杰出校友和社会各界人士组成。

校理事会依据其章程产生、组成、运行并开展工作。

第二十七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全体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四年,可以连选连任。教职工代表由基层单位教职工选举产生,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代表总数的60%。教职工代表大会设立主席团,在代表中选举产生,主持会议。到会代表应达到代表总数三分之二以上方可开会,选举和表决须经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教职工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遇有重大事项,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设在学校工会。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学校依法建立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组织。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学校工会是学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组织领导下的教职工自愿参加的群众组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产生、组成、运行并开展工作,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共青团在校党委和上级团委的领导下,按照《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全体在校学生行使民主权利和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实现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学校联系学生的重要渠道。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学生代表大会章程及修改草案;

(二)审议上一届学生代表大会委员会工作报告;

(三)收集和反映学生代表对学校工作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四)讨论学校与学生权利有关的重大改革方案和重要规章制度;

(五)讨论和决定应当由学生代表大会决议的其他重大事项;

(六)选举产生新一届校学生会委员会;

(七)发挥联系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正当表达学生诉求、维护学生利益;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依其章程产生、组成、运行并开展活动。

学校依法建立校、院两级学生代表大会组织。

第三十一条 学校支持和鼓励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参与学校管理。校内各民主党派和群众组织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

第三十二条 学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协议成立的机构,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活动。

第二节 教学科研组织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办学需要设置若干学院(教学部),并根据需要进行增设、变更、撤并等。

第三十四条 学院(教学部)是具体组织实施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的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

学校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赋予学院(教学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学院(教学部)相对独立地自主运行。

学院(教学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学院发展规划;开展学科专业建设、师资队伍建设、课程建设及教学计划;组织实施教育教学管理、科学研究和其他学术活动;

(二)根据需要设置内部机构,制定内部工作规则和办法,根据学校授权实施学院(教学部)对教职工的聘用、教育、考核及管理和服务;

(三)积极开展对外交流合作、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活动,服务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四)拟定招生计划建议,指导毕业生就业工作;

(五)管理和合理使用学校核拨的办学经费和资产;

(六)学校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经学校党委批准,学院(教学部)可设立党的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或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以下简称“党总支”)。

学院(教学部)党委(党总支)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负责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负责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七)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稳定工作。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学部)实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制度,保证学院(教学部)党政班子实现集体领导、分工协作、科学决策、民主管理。

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负责讨论决定涉及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问题以及党务、政务的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

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按照《贵州师范大学学院(教学部)党政联席会议实施办法(试行)》开展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院(教学部)党委(党总支)书记根据相关规定全面负责学院(教学部)党委(党总支)的工作。副书记协助书记开展工作。

学院(教学部)院长(主任)是学院(教学部)的行政主要负责人,按照学校的相关规定和授权,行使学院(教学部)的行政事务管理权。副院长(副主任)协助院长(主任)开展工作。

学院(教学部)党委(党总支)书记定期向本单位全体党员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工作;院长(主任)定期向本单位全体教职工或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教学部)设立教授委员会。学院(教学部)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教学部)的最高学术机构,行使本单位重大学术事项的决策、审议、咨询等职权。

学院(教学部)教授委员会依其章程产生、组成、运行并开展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设置校属科研机构。校属科研机构可独立设置,也可挂靠在学校相关单位,在学校授权范围内实行自主管理、自主发展。

校属科研机构所长(院长、主任)由校长聘任,实行所长(院长、主任)负责制。

学校依据相关规定对校属科研机构进行管理。

第四十条 学校可以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机构联合设置教育教学基地、科研基地,并依照合同约定开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职工

第四十一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等组成。

第四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工作职责和规定合理使用学校的公共资源;

(二)公平获得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

(四)公平获得各种奖励及荣誉称号;

(五)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其他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六)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和批评;

(七)就职务聘用、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对学校侵犯其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

(八)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热爱祖国,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依法履行教师职责,为人师表;

(二)忠诚教育事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尊重和爱护学生,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不得损害学生的合法权益;

(四)秉持学术良知,恪守学术规范,坚决抵制学术不端和学术失范的行为;

(五)维护、珍惜学校荣誉,不得损害学校合法权益;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学校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制定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实行分类管理,对教职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一)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和岗位聘用制度;

  (二)管理人员实行岗位聘用或职员制度;

  (三)工勤人员实行劳动合同、岗位聘用制度。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照依法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对教职工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岗位、调整工资、续聘、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四十六条 学校为教职工开展教学科研和管理服务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与学校改革发展相适应的收入分配制度,逐步提高教职工收入水平。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护机制,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表彰奖励机制,对为国家、社会及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教职工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民主管理与监督机制,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六章  学生

第五十一条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学校学籍的受教育者。包括全日制学生(普通高等教育学生)和非全日制学生(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和在职学生)。

第五十二条  全日制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在校学习生活所必需的基本保障;

(二)按规定条件和程序选择专业,选修课程;

(三)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四)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奖励;

(五)公平获得在境内外学习、交流和深造的机会;

(六)公平获得就业指导和职业生涯规划指导;

(七)参加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和参加学生社团及文体等活动;

(八)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九)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十)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三条  全日制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以及学生行为规范;

(二)遵守国家考试制度和学历学位管理规定,自觉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完成学业;

(三)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四)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五)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六)爱护并合理使用教学、科研、生活等设施;

(七)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四条  非全日制学生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五条 学校为学生全面发展提供必要条件,鼓励学生参加科学研究、学科竞赛、创新创业、文娱体育、社会实践等活动,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增强学生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护机制,充分保障学生行使合法权利,促进学生履行自身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管理机制,公正评价学生的学业成绩和品行。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生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对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或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资助体系及运行机制,为在学习和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和自我服务机制,支持学生组织、学生社团等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六十一条  学员是指在学校接受教育、培训的无学籍受教育者。

学员在校接受教育、培训期间,依据法律、法规、学校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

第七章  校友

第六十二条  学校依法注册成立贵州师范大学校友总会(英文名称为:Guizhou  Normal  Universir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略名为:GZNUAA,以下简称“校友总会”)。校友总会是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学校校友总会依据国家规定及其章程产生、组成、运行并开展活动。

第六十三条  校友包括贵州师范大学各个时期在校学习或工作过的学生、学员和教职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人士,以及热忱关心学校发展并自愿履行义务的人士。

第六十四条  校友总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校友总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执行机构是校友理事会,在闭会期间行使职权。

第六十五条  校友总会办公室是校友总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在秘书长领导下开展日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十六条  学校密切联系校友,关心校友发展,优先为校友提供优质的继续教育和其他方面的服务。

第八章  经费、资产、后勤及保障

第六十七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学校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办学经费为辅、受教育者合理分担培养成本、接受社会捐赠的经费筹措机制。

第六十八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坚持勤俭办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预决算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财务信息公开制度、经济责任审计与监察制度等,强化财务运行管理,保证资金运行安全。

第六十九条 学校依法设立教育发展基金会。

学校充分发挥教育发展基金会在吸引社会捐赠、募集资金等方面的积极作用,增加办学资源,支持学校教育事业发展。

学校鼓励和支持校内各单位面向社会筹措教学、科研经费及各类奖助基金。

学校教育发展基金会依法依章程产生、组成、运行并开展工作。

第七十条 学校资产是指学校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和学校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学校的公共财产(公有资产)。学校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拔给学校的资产,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七十一条 学校依法对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确保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学校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学校依法保护并合理利用学校名称、学校声誉和其他学校拥有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

学校按照相关规定对校-办产业、大学科技园及其他科研基地实行专项资产管理。

学校财务管理和国有资产管理接受主管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七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后勤保障服务体系,为教职工生学习、工作和生活提供优质、安全、便捷的后勤保障服务。

第七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公共服务保障体系,适应和满足教育、教学、科研等办学活动的需求。

第七十四条 学校科学进行校园规划和建设,合理定位校区功能。不断完善校园生态建设,努力创建基础设施完备、配套功能齐全、文化特色鲜明、环境优美舒适的和谐文明校园。

第七十五条 学校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机制,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突发事件,维护校园安全稳定。

第七十六条 学校重视、支持校有产业的发展和建设。校有产业实行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科学管理的现代企业制度。

第九章  社会服务与交流合作

第七十七条 学校利用自身特色和优势,拓宽服务社会渠道,为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提供多样化服务。

第七十八条 学校与其他高等学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组织机构开展多形式的交流合作、协同创新。

第七十九条 学校积极开展国际国内学术、教育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

第八十条 来校讲学、访学、挂职及进修的相关人员,在校期间,依据法律规定、学校规定以及合同约定,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学校为其提供必要的条件和帮助。

第十章  学校文化标识

第八十一条 学校文化标识包括校名、大学精神、校训、校徽、校旗、校歌、校名标准字形等无形资产,学校对其拥有所有权。

第八十二条 学校大学精神为“爱国、奉献、敬业、自强”。

第八十三条 学校校训为“慎思笃行 博学致新”。

第八十四条 学校校徽为圆形,校徽的基准色为红色,CMYK值为:C20.M100.Y97.K0图案中英文“贵州师范大学”校名、建校时间和篆体变形字“师大”组成。

教师佩戴校徽为红底金色图案,学生佩戴校徽为白底红色图案。

第八十五条 学校校旗为长方形旗帜,中央印有校徽和“贵州师范大学”校名标准字形。

学校相关标识使用按照《贵州师范大学视觉识别系统》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十六条 学校校歌为《挺拔的香樟》。

第八十七条 学校的校名标准字形、校徽、校旗是贵州师范大学的象征和标志,须按规定制作和使用。

第八十八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每年的1024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八十九条 本章程(草案)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后,交由校长办公会审议,并经校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报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九十条 本章程修订须由校长建议,或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合提议。本章程修订案的审核程序依照本章程第八十九条之规定执行。

第九十一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履行公共职能的基本准则和基本规范。学校内设机构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且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九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学校党委会。

第九十三条 本章程经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由学校向社会发布。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